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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回美证与提前离境许可的区别 + I-829 表格详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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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6-02-28 12:40 来源: 泰诺悦
    一、 美国移民出行凭证辨析:回美证(Re-entry Permit)vs 提前离境许可(Advance Parole)
    在美居留人士出境与返美时,回美证(Re-entry Permit) 提前离境许可(Advance Parole) 是两类极易混淆的文件,二者在适用人群、功能定位、有效期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,尤其与 EB-5 投资人的身份调整流程密切相关。
    1. 核心区别:适用人群截然不同
    这是两类文件最根本的划分标准,直接对应不同的移民身份状态:
    回美证(Re-entry Permit)
    专属申请人群为美国永久居民,包括 EB-5 投资人获批的2 年条件式永久居民(临时绿卡持有人) 与 10 年无条件永久居民(正式绿卡持有人)。
    该证件的申请前提是申请人已拥有合法永久居留身份,仅用于解决 “长期离美但需保留绿卡身份” 的需求。
    提前离境许可(Advance Parole)
    专属申请人群为非美国永久居民,即处于移民申请流程中、尚未获得绿卡身份的外籍人士。
    对于 EB-5 投资人而言,适用场景为:已在美国境内递交 I-485 身份调整申请,但 I-526E 尚未获批或绿卡尚未下发,且原有非移民签证(如 B1/B2、F1)已过期或失效,需临时离美时,必须申请该许可才能合法返美,且不中断 I-485 审核流程。
    2. 功能定位:返美权利的核心差异
    二者虽均为出境返美凭证,但权利边界有明确区分
    回美证:永久居民的 “绿卡身份保障卡”
    持证人返美时,无需提供原国籍护照及美国签证,仅凭回美证和绿卡即可入境,且离境期间的绿卡身份不会被视为自动放弃。
    对 EB-5 临时绿卡持有人而言,持有回美证离境,可确保 I-829 解除绿卡条件的申请流程持续有效。
    提前离境许可:非移民身份者的 “返美通行证”
    本质是一张纸质许可文件,持证人返美时仍需提供有效原国籍护照,许可仅作为 “无签证返美” 的依据。
    对 EB-5 境内申请人而言,在 I-485 审核期间持该许可离境,可避免因擅自离美导致身份调整申请被驳回。
    3. 有效期:时长差异直接影响使用规划
    回美证:有效期为2 年,到期后可根据绿卡状态续期,续期流程相对简便。
    提前离境许可:有效期为1 年,通常与 I-765 工卡申请绑定审批,到期后需重新递交申请,不可直接续期。
    EB-5 投资人专属提醒
    若已获批临时绿卡(处于 I-829 申请阶段),出境需申请回美证
    若仅递交 I-485 身份调整申请、尚未拿到绿卡,出境需申请提前离境许可
    两类文件不可混用,错误使用将直接导致身份失效或移民申请中断。
    二、 EB-5 投资移民终局环节:I-829 表格(解除绿卡条件申请)详解
    I-829 表格,全称为 **《去除永久居民身份条件的申请》(Petition to Remove Conditions on Residence),是美国 EB-5 投资移民流程中的最终关键环节 **,也是投资人从 “条件式永久居民”(临时绿卡)转为 “无条件永久居民”(10 年永久绿卡)的核心申请文件,直接决定了 EB-5 投资移民的最终成败。
    1. I-829 的核心定义与申请前提
    I-829 的核心定位是 “解除绿卡条件”,其申请有明确的前提要求:
    EB-5 投资人在成功获得2 年有效期的条件式永久绿卡后,需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特定时间内,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(USCIS)递交 I-829 申请,证明自身投资符合 EB-5 法案全部要求,通过审核后即可将临时绿卡转为无期限限制的 10 年永久绿卡,真正实现 “移民美国” 的最终目标。
    补充专业前提:
    EB-5 投资人获得临时绿卡的时间,以移民局发放的绿卡实体卡片标注日期为准,而非 I-485 获批日期;
    若投资人与配偶、子女同时获得临时绿卡,需分别递交 I-829 申请(每人单独提交,不可合并),但可共用部分项目相关证明材料,节省材料准备成本。
    2. I-829 的核心作用(EB-5 最终审核关键)
    I-829 的审核核心是 “验证投资的合规性与有效性”,三大核心作用缺一不可,直接决定申请成败,结合 USCIS 审核标准拓展如下:
    证明投资已满足就业创造核心要求
    这是 I-829 审核的重中之重。EB-5 法案明确要求,投资人的投资需为美国本土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就业岗位(每个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 35 小时,持续至少 2 年),且岗位需由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(区域中心项目可认可间接就业,直接投资项目需为直接就业)。
    审核时,USCIS 会严格核查就业岗位的真实性、持续性,不满足该要求将直接驳回申请。
    确认投资款仍处于 “At Risk”(风险状态)
    EB-5 法案的核心原则之一是 “投资需具有风险”,禁止 “保本型投资”。因此,I-829 审核中,USCIS 会重点核查投资人的投资款是否仍处于真实的商业风险中 —— 即投资款未被返还、未被转移至投资人个人账户,仍用于项目运营或合规的商业用途(如项目扩建、资金周转等)。
    若投资款已提前收回、保本退出,将被认定为 “不符合 EB-5 要求”,直接拒签。
    完成临时绿卡向永久绿卡的转换
    这是 I-829 的最终目的。通过审核后,USCIS 会发放 10 年有效期的无条件永久绿卡,投资人及随行家属将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,可自由在美国工作、生活、定居,无需再受 “临时绿卡” 的条件限制,也无需定期提交材料证明投资状态。
    3. I-829 的核心申请材料(拓展专业细节)
    I-829 的申请材料需保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关联性,USCIS 审核极为严格(据 2025 年数据,材料缺失或不符导致的拒签率约 12%),核心材料清单如下:
    项目运营审计报告:需由美国注册会计师(CPA)出具,明确项目的运营状况、财务收支、投资款使用情况,重点说明投资款是否仍处于 “At Risk” 状态;若项目已完成建设或进入稳定运营阶段,需补充项目营收证明、运营合规证明,证明项目持续有效。
    就业计算证明文件:核心材料,需由专业的就业计算机构(如经济分析公司)出具,明确标注 10 个全职岗位的具体信息(岗位名称、雇佣时间、工作时长、薪资标准),同时提供雇佣合同、社保缴纳记录、工资发放流水等佐证材料,证明岗位真实存在且持续满 2 年。
    投资资金流向证明:完整的资金溯源链条,包括投资款从投资人个人账户转出、汇入项目账户的全部转账记录,以及项目使用投资款的相关凭证(如工程款支付记录、设备采购发票等);若投资款有部分用于项目运营周转,需补充资金使用说明,证明资金用途合规。
    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:投资人及随行家属(16 岁以上)需提供美国境内无犯罪记录(由美国联邦调查局 FBI 出具),以及原籍国无犯罪记录(需经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);若期间有美国境内的违法违规记录(如交通违章除外的刑事处罚),需额外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,否则将影响审核。
    补充材料(专业必备):临时绿卡复印件、I-485 获批通知(I-797)、投资协议复印件、项目区域中心批准函(若为区域中心项目)、投资人在美国的居住证明(如租房合同、水电费账单等),证明投资人在临时绿卡期间满足 “居住要求”(无长期离美记录,单次离美不超过 6 个月)。

    4. I-829 的关键时间节点(补充 2025 年最新数据)
    I-829 的申请、审理有明确的时间要求,错过节点可能导致临时绿卡失效,结合 USCIS 2025 年第四季度最新公告,核心时间节点如下:
    申请递交时间:需在临时绿卡到期前 90 天内递交;若逾期递交(无合理理由),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永久绿卡申请,临时绿卡到期后将失去合法居留身份。
    特殊情况(如投资人在境外无法按时返回美国),可提前申请延期递交,延期申请需在临时绿卡到期前 30 天提交,通过率约 85%。
    审理周期:目前 USCIS 公布的 I-829 平均审理周期为 28-38 个月(2025 年第四季度平均审理周期为 32 个月),其中预留配额项目(乡村、基建、高失业地区)的审理周期略短,约 28-34 个月,非预留配额项目约 32-38 个月;若材料完整、合规性强,可加快审核进度(最快 24 个月获批),材料存在疑问的需补充材料,审理周期可能延长至 40 个月以上。
    身份有效性:审批期间,投资人的临时绿卡虽已到期,但仍视为 “合法永久居民身份”,可正常在美国工作、生活、出行;若需临时离美,需提前申请回美证(而非提前离境许可),避免影响 I-829 审核。
    5. 特别注意事项(专业避坑,拓展补充)
    I-829 作为 EB-5 的最终审核环节,拒签风险较高(2025 年整体拒签率约 8%),核心避坑要点如下:
    拒签后果:若 I-829 被拒,投资人及随行家属将正式进入递解出境(Deportation)程序,无法再合法留美;同时,已投入的 EB-5 投资款可能无法收回(取决于项目运营状况),前期所有申请成本(律师费、申请费、投资款等)将面临损失。
    拒签后补救措施:可在收到拒签通知后的 30 天内,递交 I-290B 上诉申请(上诉费约 675 美元),上诉审理周期约 12-18 个月;也可选择重新递交 I-829 申请(需补充完善材料,重新缴纳申请费),重新递交的通过率取决于材料补充情况,建议在专业移民律师指导下操作。
    审批核心要素:项目持续运营是 I-829 审批的关键 —— 若在 I-829 审理期间,项目倒闭、停工或投资款被挪用,将直接导致申请被拒。因此,投资人在临时绿卡期间,需定期关注项目运营状况,留存项目运营报告、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,以备审核。
    额外避坑要点:临时绿卡期间,投资人需满足 “居住要求”,避免长期离美(单次离美超过 6 个月,USCIS 可能质疑 “居留意图”);同时,不可擅自变更投资用途、不可提前收回投资款,否则将直接影响 I-829 审核结果。
    总结
    出行凭证层面:回美证是绿卡持有人的身份保障,提前离境许可是非移民身份者的返美依据,EB-5 投资人需根据自身身份状态选择申请。
    移民终局层面:I-829 是 EB-5 投资移民的 “终局审核”,核心是验证投资合规性与就业创造成果,其审核严格性远超 I-526E、I-485 等环节。投资人需提前规划材料准备、关注项目运营,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递交申请,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拒签风险,顺利获得 10 年永久绿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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